浙江保姆放火案|“保姆放火案”受害人起诉被驳回,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9-02-14   来源:高中作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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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杭州中院获悉,杭州中院今天发布了"杭州保姆放火案"林生斌等三原告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九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情况通报,通报显示,杭州中院依法驳回了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以下是通报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生斌等三原告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等九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

    情况通报

  2018年5月21日,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绿

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

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

:;[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

理有限责任公司、浙诅I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

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

判令九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合计23 557440.8元,财产损失41000 000i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 000000元j并赔礼道歉。

    5月28日,本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诉前调解、诉讼

风险j起诉材料补正等事r~;同时,鉴于杭州市公安

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议三原

告撤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经释明,三

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

记制的有关精神,本院决定先—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

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

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

日,经本院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

诉,本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

事起诉。

    本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2018年6月25日

 

        2018年5月21日,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九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557440.8元,财产损失4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00元,并赔礼道歉。

        5月28日,本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诉前调解、诉讼风险、起诉材料补正等事项;同时,鉴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议三原告撤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经释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有关精神,本院决定先一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经本院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诉,本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本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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